(2017)苏0703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708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2年10月25日生,住新浦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81年12月13日生,住开发区。案由:离婚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7民终39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3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洪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