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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蒲昕与赵保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昕,赵保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11号原告:蒲昕,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磊(系蒲昕丈夫),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赵保安,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0号大荣中心A座11楼。负责人:万翔,职务,总经理。原告蒲昕诉被告赵保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蒲昕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袁 静人民陪审员  王春叶人民陪审员  于美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綦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