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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9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熊军与黄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黄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9960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黄国华,男,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已处理好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军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4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员  冼伟芬审 判 员  李昭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