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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天祥与新疆大动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天祥,新疆大动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407号原告:龙天祥,男,1968年4月5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大动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109号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口岸库房区1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鲍劲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冠琪,男,该公司法务处职员。原告龙天祥与被告新疆大动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龙天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天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彦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