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勒伍拉合、沙马伍俩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伍拉合,沙马伍俩,阿的你听惹,阿都拉铁,吉尔阿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459号被执行人:勒伍拉合,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彝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现服刑中。被执行人:沙马伍俩,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彝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现服刑中。被执行人:阿的你听惹,男,1995年6月28日出生,彝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现服刑中。被执行人:阿都拉铁,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彝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现服刑中。被执行人:吉尔阿且,男,1994年2月7日出生,彝族,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勒伍拉合、沙马伍俩、阿的你听惹、阿都拉铁、吉尔阿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勒伍拉合应缴纳罚金25000元,沙马伍俩应缴纳罚金23000元,阿的你听惹应缴纳罚金20000元,阿都拉铁应缴纳罚金20000元,吉尔阿且应缴纳罚金2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勒伍拉合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江纪民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执行人勒伍拉合、阿的你听惹、阿都拉铁、吉尔阿且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聂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勒伍拉合、阿的你听惹、阿都拉铁、吉尔阿且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杨素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勒伍拉合、阿的你听惹、阿都拉铁、吉尔阿且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任培贤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元,沙马伍俩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张兆寅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沙马伍俩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王亚丽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沙马伍俩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杨毅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元,沙马伍俩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王英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沙马伍俩、阿的你听惹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刘春富经济损失人民币150元,沙马伍俩、阿的你听惹于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失主赵刚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执行中,经查五被执行人现服刑中,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经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大琨审判员  陈 豪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