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刑更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圣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圣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刑更662号罪犯王圣亮,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文盲,贵州省毕节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大观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2005)泉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圣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圣亮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7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9月21日,经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1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执行机关以罪犯王圣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圣亮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圣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圣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波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ggz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