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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连慧平追偿权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连慧平,赵强,李忠华,赵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025号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8号18层1803号,组织机构代码:59764838-6。法定代表人杨海虹。委托代理人陈扬军、管朝南,系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连慧平,女,汉族,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赵强,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李忠华,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申请人赵琳,女,汉族,1970年7月2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人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连慧平、赵强、李忠华、赵琳的银行存款7841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慧平、赵强、李忠华、赵琳的银行存款78417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瑞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