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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苗晓岭与王爱民、朱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晓岭,王爱民,朱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054号原告:苗晓岭,女,199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社,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民,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成安区.被告:朱美芹,女,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原告苗晓岭与被告王爱民、朱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苗少杰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晓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苗晓岭负担。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东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