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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田溱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溱,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639号申请执行人田溱,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新中国现代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云裳童装商场退休人员,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2号楼六层601。法定代表人李桂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溱与被执行人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7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债务人北京迈源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田溱的债务在33800元的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二、被告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北京迈源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田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被告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田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溱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信天下(北京)国际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田溱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6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