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翔与被执行人常巧成、吴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翔,常巧成,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33号-1申请执行人史翔,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常巧成,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吴霞,女,汉族,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史翔与被执行人常巧成、吴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苏0113民初2948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常巧成名下位于栖霞区华银路20号4幢一单元907室不动产一套。现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巧成名下位于栖霞区华银路20号4幢一单元907室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