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相盈盈与鲁民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盈盈,鲁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相盈盈,女,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鲁民付,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相盈盈申请执行鲁民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鲁民付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