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龙与马振贤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龙,马振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986号原告:马龙,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回族。被告:马振贤,男,1976年2月7日出生,回族。原告马龙与被告马振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马龙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62元减半收取2131元,由马龙负担。审判长 韩忠志审判员 任培莲审判员 马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芬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