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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伟徽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伟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36号罪犯杜伟徽,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娄底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7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伟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杜伟徽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7日依法报送广东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该院于2003年4月17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核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2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伟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8年7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5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至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杜伟徽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降低对罪犯杜伟徽的减刑幅度。本院认为,罪犯杜伟徽属于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且该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伟徽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