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甘肃某某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92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明全,甘肃律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某某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甘肃某某自动化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5元,由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晓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廉小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