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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华梅与樊存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梅,樊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刘华梅,女,生于1981年1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樊存刚,又名樊存岗,男,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高中文化。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华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樊存刚支付人民币3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樊存刚支付人民币27000元,下余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全部放弃。该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樊存刚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旺纯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田雨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