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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毛绍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毛绍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502号原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凤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利霞,女,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绍武,男,汉族,1980年3月18日出生,住原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占伟,男,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绍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东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刘春玲审判员  堵利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少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