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贵港市卓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庞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卓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庞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执159号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卓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汉族,贵港市江北大道巨星商业城17号被执行人庞荣华,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卓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庞荣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贵仲字第2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荣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卓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庞荣华偿还买卖合同款101048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5318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荣华银行账号内的存款106366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达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