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占财与张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财,张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614号原告:刘占财,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蔚县。被告:张全军,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蔚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苑南苑4号。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蔚,该公司职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慧,该公司职工。原告刘占财与被告张全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12日原告刘占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财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刘占财负担。审判员 张世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秀芬附件: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