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汪某与巴某、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巴某,呼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5民初2631号原告:汪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巴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被告:呼某,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牧民。汪某诉巴某、呼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某撤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