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被告大连医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大连医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984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男,汉族。被告:大连医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松,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被告大连医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635元。审 判 长 卢 妍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呼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