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张立军、张伟、张立志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张立军,张伟,张立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4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1738号。负责人:宋建新,行长。被告:张立军,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张立志,住长春市二道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与被告张立军、被告张伟、被告张立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立志、被告张伟、被告张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撤诉。审 判 长 翟 微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