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郇美娥与司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郇美娥,司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365号申请执行人郇美娥。被执行人司月华。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45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