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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聂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661号申请人聂某,女,生于1948年5月1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刘某,男,生于1971年10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应家庭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王广郊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