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89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周正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株洲汽车零部件产业园3.3期12栋5楼。法定代表人:李剑胜,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株洲市天元区,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指定由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株仲裁字第96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邵阳市三良泵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特环保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审 判 长 唐 莉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