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陶正会与王永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会,王永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580号原告:陶正会,女,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永淑,女,住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雷园路转盘重庆钢丝绳厂路口。原告陶正会与被告王永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陶正会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正会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正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正会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