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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19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司杰、熊厚启等与曹荣军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杰,熊厚启,曹荣军,韩昭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941号之一原告:司杰,女,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熊厚启,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曹荣军,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韩昭美,女,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杰、熊厚启与被告曹荣军、韩昭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厚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熊厚启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闻兴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