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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8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江林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燕,江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81执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女,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新南村南山下**号。被执行人江林峰,男,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罗浮镇新南村江屋**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燕与被执行人江林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81民初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三、婚后财产房屋1套(座落在深圳市布吉镇大芬简贝8号之二第十层1001房三房二厅,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画店1间归被执行人江林峰使用,福特小轿车1辆(粤B8F2**)归被执行人江林峰所有。被执行人江林峰补偿财产折款2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王小燕(此款在领取调解书交付15万元。余款10万元在2016年12月30日前交付清楚)。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18日前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向兴宁市各银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查证情况没有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81执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云审判员  翁苑平审判员  杨远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