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红与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647号原告:李红,男,198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好运来货架商店经营者。被告: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法定代表人:崔淑珍,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树志,职务总经理。原告李红诉被告哈尔滨哈港闲置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原告李红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李红负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