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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曹明与吴国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吴国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5309号原告:曹明,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委托代理人:张锋,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旺,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诉被告吴国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15元,减半收取1457.50元,由原告曹明负担。审 判 长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路迎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