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杜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保118号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咯什地区咯什经济开发区深咯大道总部经济区川渝大厦14楼14-20-1号。法定代表人:郭霞,总经理。被申请人:金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1号楼D单元506室。法定代表人:薛文清。被申请人:杜丰,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未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合法有效担保,故其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新疆骑士联盟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长 付冬青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王万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立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