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2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与李德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李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2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住会宁县。法定代表人吴保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允,女。被执行人:李德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2月2日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2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德鹏应付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执行款4043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85元,以上总计40922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以其与李德鹏通过私下协商,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提出撤回执行请求,不再请求法院执行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会宁敦厚建筑器材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对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学思审判员 周红梅审判员 唐文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