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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民申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艳发与被申请人王彦宝、薛玉芳、王雪、王金峰、张丽杰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彦宝,薛玉芳,王雪,王金峰,张丽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申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艳发,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再审申请人妻子),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彦宝,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玉芳,女,1960年5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峰,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杰,女,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林艳发因与被申请人王彦宝、薛玉芳、王雪、王金峰、张丽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4民终1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案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判决及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终结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林艳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梁春雨审判员田水春代理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健梁春雨;田水春;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