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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春娥、马新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娥,马新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962号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矿区新裴路(元基建处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许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春娥,女,汉族,出生于1961年4月11日,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马新玲,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6月21日,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春娥、马新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