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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傅金栢诉被告安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金栢,安宁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930号原告傅金栢,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刘东君,辽中县正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宁,男,47岁,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金栢诉被告安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傅金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金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金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傅金栢承担。审判员  费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 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