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覃清奎与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清奎,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341号原告:覃清奎,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89号新星底商高层住宅1-9-A-905号。法定代表人:薛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清奎与被告新疆云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清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覃清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清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覃清奎自行负担(缓交)。审判员 张旻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