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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萧富安、卢燕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富安,卢燕开,萧丽红,萧敏桃,萧铭豪,李晶,杨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财保10号申请人:萧富安,男,192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卢燕开,女,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萧丽红,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萧敏桃,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人:萧铭豪,男,199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上述五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浩然,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晶,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申请人:杨晓艳,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萧富安、卢燕开、萧丽红、萧敏桃、萧铭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晶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晓艳名下车牌号码为鄂J×××××号小型轿车在价值35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晶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杨晓艳名下车牌号码为鄂J×××××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