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子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李子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31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岩,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该公司行政督察部科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子晏,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