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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子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李子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931号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兹留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岩,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该公司行政督察部科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子晏,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子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