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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增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增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430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代理人:应宇韬、应情意,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增产,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增产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