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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邢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富平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邢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1号中陕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吕跃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富平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流曲镇大岗村。法定代表人行邢天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邢彦龙,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平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邢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富平县雪松面粉有限公司的工商执照已于2016年6月16日被富平县工商管理局吊销。其面粉厂也停业多年,其名下房产也因涉案被渭南市中院人民法院和富平县人民法院前期查封。目前申请执行人陕西昊昌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跃军及其代理人王永利,均经多方寻找也无果,目前下落不明。权利人尚未受偿金1904000元,案件代理费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