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喜雪与被申请人杨永清、李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雪,杨永清,李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保17号申请人:张喜雪,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杨永清,男,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李亚玲,女,年龄不详,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喜雪与被申请人杨永清、李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17)黑052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永清在宝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卡账户,冻结了被申请人李亚玲在宝清县邮政储蓄银行工资卡账户,查封被申请人杨永清车车牌号为黑J97***号轿车的车籍档案,并对申请人张喜雪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张瑞强、庄淑梅共同共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宝清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黑0523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书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