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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丽娜与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娜,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3132号原告:刘丽娜,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通辽电信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灵,浙江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权,男,汉族,退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是原告刘丽娜的父亲。被告: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法定代表人:张秀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丽娜与被告通辽市冬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经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告知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丽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智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