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郭盛芹与崔凤云、赵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盛芹,崔凤云,赵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480号申请人郭盛芹。被执行人崔凤云。被执行人赵全有。关于郭盛芹申请执行崔凤云、赵全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6)豫07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