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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圣文、李星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圣文,李星,李春红,高玉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57号申请执行人:李圣文,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星,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春红,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高玉河,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执行李圣文、李星、李春红与高玉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玉河的鲁H×××××号车扣押在宁阳县交警队事故科停车场,期限二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加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