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孙莎莎与被告孙红、陈治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莎莎,孙红,陈治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277号原告:孙莎莎,女,生于1985年11月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旭,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岳,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女,生于1968年8月15日,汉族。被告:陈治泷,男,生于1964年4月25日,汉族。原告孙莎莎与被告孙红、陈治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孙莎莎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莎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孙莎莎负担。审判员 吴明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妍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