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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昆宁与石家庄中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昆宁,石家庄中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952号原告:周昆宁,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石家庄中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19号。法定代表人:李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昆宁诉被告石家庄中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昆宁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昆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昆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昆宁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红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