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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105号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富腾家天下小区4(B2)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海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区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沃达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为800元,由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740元,由原告长春亿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