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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辛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雒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辛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李某,男,195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王彦考,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某,女,1960年1月16日生,汉族,辛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