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112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特17号申请人唐友明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友明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湘1124民特17号申请人:唐友明,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申请人唐友明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友明诉称,2015年4月9日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民事判决:宣告唐友明为失踪人。判决后,公安部门注销了申请人的户口。2017年5月份申请人到道县寿雁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时,才发现申请人的户口已经被注销,致使申请人无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故特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民事判决。经审理查明,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民事判决:宣告唐友明失踪。2012年8月17日,被宣告失踪人唐友明与道县寿雁镇万家村4组村民刘作满(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207168159)登记结婚,并重新出现。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友明自2010年7月独自外出,下落不明。2012年8月17日与他人结婚,并重新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4)道法民特字第45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