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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2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舒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向跑,向元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2执499号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沅陵县政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刘文奎,该服务社主任被执行人:向跑,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向元颖,男,1963年5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舒银,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沅陵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执行人向跑、向元颖、舒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祖坤审 判 员  罗长华代理审判员  万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童烂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