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刘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7月16日生,汉族,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5)罗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刘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房产,被执行人刘海涛还在服刑期间。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现在还有2万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坤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